1.1
储蓄业务
1.1.1
普通活期储蓄(本外币)
1.1.1.1
普通活期储蓄的业务定义
活期储蓄指不规定存期、客户可随时存取、存取金额不限,并可在同城中行网点实现通存通兑的一种个人储蓄方式。
1.1.1.2
普通活期储蓄的开户
1、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中国银行任一分支机构填写"开户申请书",存入一定数额现金,即可获得活期储蓄存折,并可在开户同时申请借记卡。
2、 开户时可选择凭密码取款、凭存折取款或凭印鉴取款方式,如选择凭密码取款方式,客户须当场选择6位数字输入作为该活期储蓄账户的密码,在柜台上的密码器上输入,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在内的其他人都无法知道密码。密码相当于取款的一把钥匙,必须牢记,不可泄露他人。
1.1.1.3
普通活期储蓄的起存金额
人民币为不低于1元;
外币乙种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外币丙种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币。
1.1.1.4
活期存款的计息方法
1、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即1993年3月1日以后),不论何时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的,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算至清户日的前一天止。
(2)、活期利息的计算采用积数和法。即:开户时记入发生额、余额,第二次存、取款时结出余额后,计算与第一次发生日的天数,乘以第一次的结存余额,得出的利息积数记入第一次存入日的“积数和”栏位;第三次存、取款时,计算第二次与第三次之间的天数,乘以第二次的结存余额,得出的利息积数与上次的利息积数相加,记入第二次业务发生日的“积数和”栏位,以次类推。办理结清帐户业务或到结息日时,将利息积数累计之和乘以结清日或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日利率,即得出应付利息。
2、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1998年2月1日前规定,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应分段计息;
(2)、1998年2月1日后规定,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或结清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外币活期存款计息时采用积数和法,具体操作参照“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
1.1.2
定期储蓄(本外币)
1.1.2.1
整存整取
1、业务定义
由客户与银行约定人民币存期,本金一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储蓄。可分为人民币整存整取和外币整存整取。特点是:在同城中国银行网点可实现通存通兑、到期自动转存。
2、币种
外币整存整取现行可存入的货币为:美元、日元、欧元、加元、英镑、港币、澳元、瑞士法郎。
3、起存金额
人民币存款50元,
丙种外币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币
乙种外币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的等值外币。
4、存款期限
人民币分为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
外币分为1个月、3个月、半年、1年、2年
4、计息方法
人民币整存整取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对《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就高不就低;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按实际存期同档次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无论调高调低,均分段计息。未提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期和原利率另开新存单;定期存款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的计息,以《储蓄管理条例》生效日为界,之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存入日所定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如遇利率调整,过期部分分段计息;之后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入日公告相应存期的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定期储蓄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1993年3月1日至7月10日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存期为三个月和半年期的存款,计息规定仍按《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存期为一年、二年期的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从存单开户日至7月10日一律按活期利率2.625‰计息,7月11日至原存单到期日按7月11日调整后的原存单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原存期不延长;存期为三年、五年期的储蓄存款,从存单开户日至7月10日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7月11日至存单到期日,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4)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5)计算利息时,本金以“元”为起息点,元以下不计息,如分段计息,各段利息算至厘位后相加,最后结果四舍五入到分位。
外币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存期内按存入时原定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提前结清,按结清日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部分提前支取,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入时所定利率计息。
3、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计算利息时,单位货币以下不计息。如支取外币现钞,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1.1.2.2
人民币零存整取
1、零存整取业务定义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开户时约定存期,本金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方式。
2、存期
分一年、三年、五年3个档次。
3、起存金额
5元人民币。
4、特点
逐月存储,每月存入金额固定,适合那些有固定收入但节余不多的储户。
5、零存整取存取规定
(1)到期支取。凡按约定存期连续存满的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按上述公式记息。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
(2)逾期支取:逾期利息=到期时存款余额×逾期天数×年利率/360
逾期部分均以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
(3)提前支取: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
6、零存整取计息方法
(1)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定与人民币整存整取的计息规定相同,即《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无论存期内是否调整过利率,均以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2)零存整取的利息计算方法,采用积数和法(参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存款到期支取,应付利息=累计积数和×相应档次的零存整取年利率÷360
存款未到期提前支取,应付利息=累计积数和×支取日活期利率÷360
存款逾期支取,应付利息=截止存款到期日累计积数和×相应档次的零存整取年利率÷360+到期日存款金额×逾期天数×支取日活期利率÷360
对于储户中途漏存,次月又未补齐,储户仍需存款的,我行规定:储户
需另开新户或改存其它储种。
1.1.2.3
存本取息
1、存本取息的业务定义
是指一次存入本金,分次支取利息,到期支取本金的一种储蓄存款。
2、存期
分一年、三年、五年3个档次。
3、存本取息起存金额
人民币5000元,多存不限。
4、存本取息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1)到期支取:
《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存本取息存款,存期内无论利率是否调整,均按原存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算每次须支取的利息,应在储户存入本金时与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支取利息的期限。
计算每次应支取利息额的公式为:
每次支取利息数=本金×每次取息间隔月数×月利率
或=本金×期限(年限)×年利率÷存期内应支取利息的次数
(2)逾期支取:
《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逾期的存本取息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计算利息。
(3)提前支取:
存本取息存款提前支取时,须按实际存期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重新计算利息,并将已分期支付给储户的利息扣回。
提前支取计算公式:
应付利息=本金×存期(天数)×活期年利率÷360
应付储户本息合计=本金+按活期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每次支取利息额×已领取次数
5、存本取息的销户
凭存折和帐户密码在同城中行联网网点结清余额及利息,进行销户。
1.1.2.4
人民币通知存款
该项业务待人民银行通知开办时间方可办理。
1、业务定义
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须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金额和日期方能支取的存款方式。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款项,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该种存款的特点是客户支取方便,并能获得较高的利息收入。
2、开户
办理开户时,由储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出示代办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和支取金额均为5万元。
1.1.2.5
教育储蓄
1、
业务定义
教育储蓄是指开户时约定存期,本金分次存入,到期时储户凭存折及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明(必须是当年有效证明,且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一次支取本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一种储蓄存款方式。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2、开户
开户时采取实名制,须持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
3、适用对象
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4、起存金额
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人民币。最高限额:每一账户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
5、存期
存期为一年、三年、六年。
6、计息方法
实行优惠利率,一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三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折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7、存款方式
开户时储户应与银行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次存入,途中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入部分视同活期存款管理,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8、支取
到期支取时,储户凭存折及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享受国家规定的教育储蓄优惠利率,并免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1.1.3
活期一本通
1.1.3.1
业务定义
活期一本通是指在一个存折内可以同时容纳人民币及8种外币的活期储蓄帐户的存款方式。
1.1.3.2
特点和功能
8种外币:GBP、USD、HKD、SF、JPY、EUR、CAD、AUD
1.1.3.3
特点和功能
其特点是集多种货币于一折,方便保管;兼有一般活期存款同城通存通兑的功能;可以接受国内、外不同货币的汇款,储户可事后到柜面或自助银行存折补打机打印确认汇款是否到帐;可进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与电话银行相连通,足不出户便实现个人理财。
1.1.3.4
开户
办理开户时,由储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出
示代办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在中国银行分支行任一联网的营业机构的储蓄柜台均可办理
2.开户时填写开户申请书,经银行审核即可当场取得存折。
3.为确保安全,开户时客户可选择凭密码取款方式。
4. 开户的同时可申请借记卡,交纳5元工本费,当场即可取卡。
1.1.3.5
起存金额:
人民币为不低于 1元 ;
外币乙种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外币丙种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币。
1.1.4
定期一本通
1.1.4.1
业务定义
定期一本通是指在一个存折上办理多种货币和多种存期,并在联机网点办理通存通兑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方式。
1.1.4.2
特点和功能
集多种货币、多种存期于一折,方便保管;
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同城通存通兑,方便快捷;
到期自动转存,确保利息收入;
一次开户即可多次反复使用,不需另开帐户;
可以接受国内、外不同货币的汇款(客户须在汇款单上注明该笔汇款的存期), 储户可事后到柜面或自助银行存折补打机打印确认汇款是否到帐;与电话银行联网,提供个人理财服务。
1.1.4.3
开户
办理开户时,由储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出
示代办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起存金额、存款期限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规定相同。
1.1.4.4
定期一本通存款支取
1、到期按存入日相应定期利率计息;
2、存单未到期,可部分或全部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部分按取款日活期利率计息,未到期部分按原存入利率计息(仅一次,第二次视同全部提前支取);
3、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1.4.5
定期一本通的说明
每本定期一本通存折共可容纳60笔定期存款。
1.1.5
电话银行
1、
业务定义
电话银行服务是指银行运用计算机、语音处理技术、电话信号数字化技术
和通讯网络等,为客户提供通过公共电话网络同银行进行金融交易的服务。客户无须到银行,只要拨通电话,便可足不出户,轻松理财。
2、
开户
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在我行开立的长城电子借记卡、存折(活期储
蓄存折、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到任意联网储蓄网点办理申请手续。客户应与申请行签署“中国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协议书”,填写“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表”,客户如需增加电话银行子帐户或更新子帐户时,需再次填写“申请表”,并持原借记卡及有效证件到储蓄网点办理。增加的子帐户户名必须与原借记卡户名一致。客户申请电话银行服务后,通过设置电话银行初始密码,即可享受我行的95566电话银行服务。
3、
服务项目
查询电话银行帐户的余额、交易结果和电话银行帐户的历史交易明细;查询信用卡余额、历史资料;查询人民币、外币存款利率;查询当天外汇兑换牌价;查询银行业务资料;各种帐户之间的转帐;电话银行帐户、信用卡帐户的临时挂失;更改电话银行服务密码;银证转帐服务;银券通服务;个人外汇买卖交易(包括挂单);人工咨询。
4、
密码挂失
客户如果忘记电话银行密码,必须持长城电子借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储
蓄网点申请电话银行密码重置,客户填写“挂失申请书”,并输入两次新密码即可。重置的电话银行密码次日生效,生效前所发生的电话银行交易,视同客户自己办理。
5、
电话银行服务销户
客户凭借记卡、本人身份证件和借记卡配套的活期存折到储蓄网点申请销
户,并填写“中国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表。
1.1.6
个人支票
1.1.6.1
业务定义
个人支票是一种以个人存款为保证,使用支票为支付结算凭证的活期存款方式。
1.1.6.2
开办手续
本地常住居民、信用良好且有使用个人支票需要者(非本地居民须由本地居民担保),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支票簿每次限购一本。客户需填写“个人支票开户申请书”,预留方形印鉴,并在申请书上签名;非本地常住居民还须在申请书上填写担保人资料,并由担保人同时在银行签名。
1.1.6.3
使用管理
1、个人支票为普通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
2、
个人支票必须记载下列各项:
(a)表明‘支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出票日期;
(e)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之一项的,支票无效。
3、每次签发支票的起点金额为100元
4、签发支票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5、签发个人支票时,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加盖记载人签章证明。
6、个人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无效。
7、签发空白支票或印章与印鉴不符的,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的罚款,最低1000元,直至终止使用其账户。
1.1.6.4
挂失
1、个人支票挂失
持票人丧失支票,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挂失止付申请书交支票付款行(开户行)办理挂失,付款行查明申请挂失的支票确未付款后,暂停支付,有效期3日。3日期满未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时,挂失失效。在丧失支票后未通过银行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或诉讼手续的,银行凭法院止付通知办理止付手续,支票挂失后不能再办理解挂手续。
2、印鉴挂失
客户印鉴遗失,应向银行说明情况,交回旧印鉴卡,填写印鉴挂失申请书(若有已盖章的空白支票应同时交回)由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后,当天办理更换印鉴。新印鉴即日生效,更换日前10天内客户签发的盖有旧印鉴的支票仍然有效。如客户挂失时不能提供旧印鉴卡,必须及时对挂失资料进行核实,无误后新印鉴生效。
3、 印鉴更换手续
客户的印鉴因年久磨损要求更换,经银行审核同意,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印鉴更换申请书、旧印鉴和新印鉴,办理印鉴更换手续。原印鉴盖在新印鉴卡背面。新印鉴即日生效,更换日前10天内客户签发的盖有旧印鉴的支票仍然有效。
1.1.7
通信存款
1.1.7.1
业务定义
通信存款是指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及其它在国外居住或留学的
国内居民开办的将资金委托银行在国内办理储蓄存款的一种存款方式。境外的客户不必亲自到银行即可完成各种存取款的业务,手续简便,安全可靠。
1.1.7.2
开办的业务种类
本外币活期储蓄、定期储蓄、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零存整取储蓄等。
1.1.7.3
开户方式
1、
通信存款的开户方式分为客户亲自到银行办理和客户通过信件委托银行
办理两种方式。
客户亲自到银行办理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出境通行证)及影印件,并填写“中国银行通信存款开户申请表”;
客户来信委托银行开户时,须将填好的开户申请表并附身份证件影印件寄给银行凭以开户。
2、银行将为客户代保管存单(折)。
1.1.7.4
支取
银行可根据客户的指示将存款划到客户指定的帐户或收款人。
1.1.8
其他业务规定
1.1.8.1
储蓄存款异地托收
1、托收条件
客户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其它原因,均可以凭存单(折)将存在异地的储蓄存款通过银行办理托收,在当地银行支取或继续存储。
2、托收储种
储蓄存款办理异地托收业务的种类有: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无记名式的储蓄存款不办理托收。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只办理存折全部款项的托收。
3、计息方法
托收已到期的定期存款,原存款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计息至划出日的前一天,本息一并划转委托机构。托收在途不计利息。
4、托收收费标准
1)
单/折的同行异地托收由委托行收取手续费(标准同电子汇划费);
2)
单/折的它行异地托收由开户行收电子汇划费,委托行按照托收金额的8‰收取手续费(最低为5元),如电报划回,另收电报费。
中国银行电子汇划费标准
电子汇划费 |
托收金额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万元 |
5元 |
汇往国内异地本行的外汇/钞款项,必须收取电子汇划费;汇往国内异地它行的外汇/钞汇款项(含存款托收),收取电子汇划费的标准为是否使用饿哦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异地电子汇划。 |
|
1万——10万 |
10元 |
||
10万——50万 |
15元 |
||
50万——100万 |
20元 |
||
100万以上 |
按汇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
||
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 |
2元/笔 |
1.1.8.2
储蓄存款挂失业务
1、挂失范围
储户丢失储蓄帐户的存单、存折、凭印鉴支取的印鉴、帐户的密码、通信存款的寄存证、个人支票等均可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2、临时挂失
客户如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或亲自到银行办理挂失,可先口头、信函或电话请求临时挂失,然后在5日内到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3、正式挂失
储户办理挂失业务时,须向银行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有关帐户内容,如:帐号、户名、开户日期、存款种类、货币、存款金额、期限等,代办挂失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经银行审核存款确未支付后,方可受理挂失。正式挂失和密码挂失必须到原开户行办理,密码挂失不得由他人代办。
4、挂失收费标准
存单、印鉴、普通活期存折、定期一本通、活期一本通挂失和密码挂失,收取手续费均为10元/次;同一帐户同时办理多种挂失按照一次挂失计算。
5、挂失业务的核实和解挂处理
挂失的核实:根据储户提供的内容与开户资料核对,并通过电话与存款人取得联系,证实挂失确属存款人申请办理。
根据储户留存的地址上门调查核实,并由挂失申请人在调查书上签章认可,调查员填写调查结果,交主管审核。
挂失人如持非本市证件挂失,可向证件签发机构发查询调查,根据查询回复时间酌情延长解付和转存时间。不受7天时限的限制,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解挂:7天挂失期满后,储户持挂失申请书的第三联来银行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提取现金手续时,必须由本人办理,并在申请书第三联上签字。代办挂失的,由本人和代办人同时来银行办理手续,并同时在申请书上签字。
6、挂失业务特殊处理要求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遗失国内存折要求挂失,而本人不能回国办手续的,可委托国内亲友代办并出具代办挂失授权书,由受托人持证件办理(授权书须由我国驻该国领使馆公证)。
7、撤消挂失
储户办理挂失手续后,在未处理前找到了原存单(折)、印鉴,可要求撤消挂失。办理撤消挂失时,须持已挂失的存单(折)、印鉴、原挂失证件、挂失申请书由本人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挂失,须双人同时到银行办理撤消挂失手续。
1.1.8.3
存款证明
1、开办手续
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折、存单正本在任一中行网点办理。
代办:委托人在代办时应向银行出示本人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存款银行审核后方可办理。
2、开据存款证明的规定
(1)
银行按存款人实际存入的币种开具存款证明,不能将一种货币折算
成另一种货币开具存款证明。银行须将储户提供的帐户冻结,冻结期限一般为3个月,可根据客户的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2)存款证明上载明的存单明细内容中,其到期日为实际到期日,不得按自动转存后的到期日计算。开具存款证明后,未到冻结到期日如客户要求提前解冻存款,须将已开具的存款证明交回银行。若存款人要求延长存款证明期限,须到银行另开新存款证明。在此期间,到期的定期存款可以办理自动转存。
(3)银行可根据客户要求出具内容与原开立的存款证明书一致的多份存款证明,但开具多份存款证明书的时间应是开具存款证明书的当日或冻结期内重新开具存款证明书的当日。
(4)存款证明书只作为本人在该行的存款证明使用,不具有银行经济担保作用,不得作为质押凭证。
(5)客户持定期一本通办理存款证明时,原则上应将存折内的存款转到存单上,活期一本通存折应先转为定期存款后再开立存款证明。如客户要求将存折内的存款全部开立存款证明时,客户须在存款证明申请书上同时注明“本人保证在存款证明有效期内,XX号存折不办理任何存取款业务”。
2、收费标准
境内居民每份收取手续费20元,非居民每份收取手续费50元。
1.1.8.4
实名制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是从200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得的。是指个人到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开立帐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个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不得使用化名、笔名等,也不得不记名。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按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1.1.8.5
有效证件规定
1、
居民身份证
2、
临时居民身份证
3、
户口簿
4、
军人身份证
5、
武装警察身份证
6、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7、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8、
护照
9、
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前款未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8.6
长期不动户
1、
长期不动户的确定(不包括结息、代扣利息税等非客户主动发生的业务)
(1)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二年内未发生存、取款业务的;
(2)人民币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二年未动的;
(3)定活两便、通知存款二年未动的。
(4)定期一本通所有币种的自动转存两次后,以最后到期的一笔存款期限为准,二年未动的。
2、长期不动户的有关规定
已列入长期不动户的储蓄存款帐户,客户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必须提供原存单(折)和存款人身份证件;开户时未预留密码的,必须到原开户行办理。
由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原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及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1.1.8.7
利息税
征税时间: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开始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征税范围:个人本外币储蓄存款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原币的20%税率征税。来自协定缔约国的居民从我行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附表 税收协定规定税率)
1.1.8.8
存款通存通兑
1、凭密码支取的储蓄帐户可在联网储蓄网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无密帐户回原开户网点办理存、取款业务。
2、凭证式国债帐户销户必须回原开户网点办理。
1.1.8.9
外币
1、外币大额存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一次性存入个人外币存款在2万美元以上(含2万美元),其它货币按当日牌价折合2万美元以上的定期储蓄存款称为外币大额储蓄存款(我行在98年10月取消日元大额存款种类),此规定执行至2000年9月21日。
外币储蓄存款利率分为基础利率和上浮利率,我行对除日元以外的各种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均使用上浮利率,具体方法为:普通个人外币定期存款,其利率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外币大额储蓄存款,其利率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0.5个百分点。
自2000年9月21日开始,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小额定期存款,其利率水平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统一按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对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定期存款,其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规定,300万美元等值以上外汇的标准不通过牌价折算,而以决定额划分,即200万英镑、340万欧元、30000万日元、2300万港币、440万加元和530万瑞士法郎视为大额外币存款。
2、
外汇与外钞帐户的区别
开户条件不同:
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均可开立外汇帐户存储;
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开立现钞帐户。
支取规定不同:
(1)
除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含外币现钞帐户)之间
的资金可以划转外,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
(2)
居民个人从现汇帐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或兑换成人民币,一次性解付等
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需审核有关收入证明材料,登记备案后办理。一次性解付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需经外管局核准后办理。提取同种外币现钞按1:1付现;兑换人民币按汇买钞卖价折算。
(3)居民个人从现钞帐户提取外币现钞,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真实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4)非居民外汇帐户支取同种外币现钞时,通过汇买钞卖折算。
(5)存款本息可兑换成人民币或以同种货币支取,如兑换成其他货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
(6)丙种存款无论是外汇户还是外钞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均只能支取人民币。
汇出汇款不同:
(1)
居民个人从现汇帐户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
理;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经外管局核准后办理。
(2)
居民个人从现钞帐户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
办理;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的,须经外管局核准后办理。
(3)
外汇帐户存款办理汇出汇款须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外币现钞汇出汇
款时,除收取手续费、邮电费外,另收买卖差价。境内居民开在我行的丙种现钞户,汇款时买卖差价可收取等值人民币。
5、外币乙种规定
外币乙种存款是指居住在中国境内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所开立的外币储蓄存款。
外币乙种存款活期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定期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的等值外币。外币乙种存款汇往境外时金额不受限制;外币乙种存款外汇帐户支取同种外币现钞时,通过汇买钞卖价折算。
1.1.8.10
大额存取款
1、客户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一日一次性支取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他人代取,还需提供代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客户一次性支取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需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备款。
3、客户支取1万美元(其他外币折合等值美元)以上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他人代取,还需提供代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1.8.11
密码
1、储户在开户时,可预置 6位密码,取款时必须验证密码。
2、若遗忘密码,或泄漏密码,可申请密码挂失或修改。密码挂失必须由本人回原开户行办理。
1.1.8.12
基本计息规定
1、基本公式:利息=本金X存期X利率
2、利率的表示方法:年利率,以百分数表示;月利率,以千分数表示;日利率,以万分数表示。
3、计息起点:计算利息时,本金以‘元’为起息点,人民币元以下不计息,外币单位货币以下不计息,利息算至分位,分以下的尾数四舍五入,如分段计息,各段利息算至厘位后相加,最后结果四舍五入到分位。
4、结息日期:人民币活期存款每年6月30日,外币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
1.1.8.13
自动转存
1995年7月5日起,在电脑联网储蓄网点存入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不取,按原存期和到期当日该年限档次利率自动转存(原到期税后利息滚入本金复利计息)。
附表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查询 |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 |
冻结 |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 |
扣划 |
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
欧元对欧洲各国货币固定折算率
货币名称 |
国际通用代码 |
与欧元的固定折算率 |
奥地利先令 |
ATS |
13.7603 |
比利时法郞 |
BEF |
40.3399 |
德国马克 |
DEM |
1.95583 |
法国法郎 |
FRF |
6.55957 |
芬兰马克 |
FIM |
5.94573 |
意大利里拉 |
ITL |
1936.27 |
荷兰盾 |
NLG |
2.20371 |
葡萄牙埃斯库多 |
PTE |
200.482 |
西班牙比塞塔 |
ESP |
166.386 |
爱尔兰镑 |
IEP |
0.787564 |
希腊德拉克马 |
GRD |
340.750 |
卢森堡法郎 |
LUF |
40.3399 |
协定缔约国税率表
税率:科威特-5%、巴西-15%、牙买加-7.5%、除上述三个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税率都为10%,他们包括:日本、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比利时、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蒙古、匈牙利、马耳他、卢森堡、韩国、俄罗斯、罗马尼亚、印度、毛里求斯、奥地利、白俄罗斯、斯络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冰岛、土耳其、立陶宛、乌克兰、拉托维亚、亚美尼亚、乌兹别克、南斯拉夫、斯洛伐克、苏丹、爱沙尼亚、老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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