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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信息技术 中国 有限公司和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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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搜索引擎服务商美国GOOGLE公司于2006年正式启用中文名称“谷歌”,并在中国成立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而在谷歌名称公布后不到一个小时,一家名为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某的公司通过了工商局审核。此后,围绕企业名称,谷歌中国和北京谷歌两家公司纠纷不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系恶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北京谷歌公司最初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的是“古狗”字号,但2006年3月,该项申请未获通过,工商局的理由是“已存在GOOGLE网,古狗不适合作字号”。2006年4月12日,美国GOOGLE公司正式公开发布其全球正式中文名称为“谷歌”,当日下午3时以后,相关报道见诸互联网。同日下午3时50分,田某申请注册的北京谷歌通过了工商局的网上初审。2006年4月19日,北京谷歌获得营业执照。

2007年开始,北京谷歌多次致函谷歌中国,称对方非法使用谷歌商号,影响了北京谷歌公司的形象,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否则要将对方诉之法院。2007年11月,美国GOOGLE公司授权谷歌中国对北京谷歌采取法律行动。谷歌中国随后以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谷歌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GOOGLE公司字号享有较高声誉,北京谷歌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为既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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