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术分享 » 算术关系和逻辑关系---皮尔斯逻辑之二

算术关系和逻辑关系---皮尔斯逻辑之二

 

算术关系和逻辑关系—皮尔斯逻辑之二

皮尔斯语录摘引:
真理一词的另一种意义是指:出于纯科学考虑而暂时接受某一命题为真。如果绝对固守某一命题,这意思就是把个人命运与该命题捆绑在一起了。在科学中这样做,简直就是不希望学习了,这样的人应该排除在科学之外。
于是皮尔斯就有了比喻性的逻辑学第一规则:

为了学习,你必须首先渴望学习,而且在如此渴望学习的过程中,不要满足于你已有的思想倾向。这是理性的首要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唯一的规则。由此,又产生出一种值得镌刻于哲学之城每一面墙壁上的重要推论:
不要阻扰探究之路。
(摘自:皮尔斯《推理及万物逻辑》第四讲,中译本第202页)
照片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一、皮尔斯的逻辑原创
200多年前,德国的莱布尼兹想到了二进制,从算术的加法想到了“逻辑加”。100多年前,英国的布尔独立地想到了类的全类和无类,独立地从“算术乘”想到了“逻辑乘”。由此,逻辑从经典开始走向现代,从哲学的一支演化为与数学联姻的现代逻辑。
逻辑的现代发展从布尔时代起,就加快了它前进的步伐。如同本篇开首引用的皮尔斯语录所讲,追求科学真理就是不断地学习、思考和评判,不断地突破前人的局限。这个唯一的有关科学的规则,很快就催生了一些数学家和逻辑学家,加速地把现代逻辑推向新的境界。紧跟布尔之后的逻辑学家,自然而然地要选择美国逻辑学家皮尔斯。
C.I.刘易斯(1883-1964)在论述皮尔斯的贡献时,曾颇为动情地描述,他对符号逻辑的贡献,比以往任何一个学者都要多种多样。皮尔斯从布尔和德摩根那里找到灵感,人们在其遗稿中,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现他的原创性贡献,仅就逻辑学而言,其贡献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布尔从算术运算的角度来解释逻辑,皮尔斯则跳出了算术运算的解释,引入了从逻辑角度来理解的关系。由此,推论关系,还有包含于关系,蕴涵关系就进入了符号逻辑,或者说现代逻辑的视野。
第二个部分,皮尔斯又从德摩根的研究中找到灵感,把关系作为一个逻辑对象来进行研究,弄出来一个关系逻辑。
第三个部分,皮尔斯还像莱布尼兹那样,把符号逻辑设想为一般性普适性的数学形式科学,由此而有了更为大胆更为恢宏的普遍符号学设想。
本篇开谈第一个部分:皮尔斯如何在布尔逻辑代数中构想他的算术关系和非算术关系,这里的非算术关系其实就是逻辑关系。
讨论关系这个对象,必须提到德摩根,德摩根因那个著名的德摩根定律而为人熟知。但现代逻辑还有一些基本概念来自于他,例如“论域”概念,“关系逻辑”的概念等等。
19世纪的欧洲各国逻辑学家对于“关系”这个对象的兴趣,如果追溯其起源,是从德摩根1859年的一篇论文开始的。该论文的题目是:《论三段论第四格和论关系的逻辑》。(见《逻辑学的发展》第540页)
皮尔斯把德摩根有关关系问题的讨论,推进到布尔和施罗德创建的逻辑代数之中。借助于算术关系和逻辑关系的对比,现代逻辑在布尔代数的基础上,因为逻辑关系概念的引入,又向前迈开了一大步。

二、皮尔斯的算术关系
人类最早的算术,大概还不能称之为术,只是一种数的感觉而已,数学史家在《数 科学的语言》一书中称为“数觉“,这数觉的说法,很有神韵一般的道理。等到人类对数字的理解继续提升,实指的数字出现了零,人们关于数的思考大概才构成了算术,这应该是中世纪之后的事情了。
算术作为一种知识技能,其中最基本的运算就是加减乘除。算术可以说是一切数学的基础,而算术中的加法和减法,显然就是算术之基础的基础。
二个数字相加后的结果,例如3+2=5,表示3与2的和等于5,这好像无需考虑这些数之间的关系,即使有关系,这些数字也不过是互为独立的数字。
但当人们使用任意指代的变元,来表示任意数字的时候,这类算术的结果所引申的一些关系,似乎一下子就复杂了很多,这种带变元的算术,大概只能是高深的数论来研究的对象了。
可布尔却独辟蹊径,转换了一个常态角度,用一个全新的视角来思考算术,让“算术运算”扩充到数字之外的类。原来表示数字的变元,几乎就变幻为任意的对象或者类。于是,我们对于算术运算的经典理解,也就从数字计算扩展到了逻辑。因为逻辑推理中的“词项”或者“命题”,也可以看作是类或者对象的一个实例。于是,原先的算术关系,在布尔代数的演算之中,依然还可是算术关系。但没有想到的是,布尔的加减法可以是算术的延续,乘除法也可以说成是算术的延续,但它们又和算术运算存有一些差异。
布尔构建的逻辑代数,类与类之间的关系是算术运算构成的,所谓算术关系,就是由运算符号来决定的关系。
在布尔代数中,加法和减法是严格互逆的。
加法公式,以a+b为例,算术公式a+b表示的是两个类的和。这两个类合起来形成了a+b类,它表示:两个互为排斥的类a与类b构成了另一个类a+b。而减法,以a-b为例,它恰好和加法是互逆的,严格互逆的。两个互为排斥的类a与类b,若使用减法而形成的类a-b,那是在a中去掉了b那一部分,而a+b呢,则是在a中增加了b那一部分。
若有一个x=a-b,这个互逆的意味就很明显地显露出来。x是在a中去掉b的部分,把b补上,不就是x+b=a么?两边同时再加一个b,则是x+b+b=a+b,而因为x=a-b,这就又返回到同一公式a+b=a+b。
布尔代数中,乘法和除法也是严格互逆的。
但是,奇怪的是,这些关系在类型上,却并不相同。布尔的加法和减法非常接近于算术的加法和减法,它们如果还有区别,那区别仅在算术加减运算的对象是数字,而布尔代数的加减运算,则有可能是数字以外的对象,例如,运算的对象可能是“词项”或者“命题”等等。所以,布尔代数中的加法和减法所属的关系类型,就和一般算术的加法和减法的关系类型,没有什么区别,同属于算术关系。
然而,布尔没有想到的是,他代数中的乘法和除法,在关系类型上却不是那么简单。这两种运算,仅在数字限定在1和0的条件下,与一般算术保持一致。一旦超越了这两个数字,布尔代数中的乘除运算,若和一般算术的乘除运算相比较,就不是那么一致了。
这个问题,当时的许多欧洲学者都在思考,但出乎意料之外的是,远在欧洲之外的美国,却出了一个天才,那就是皮尔斯。世界很大,因为科学,这个世界变得小了许多。虽然远隔万里之遥,但异域万里之遥的美国人,也在思考同样的有关科学的问题。
皮尔斯那个时代的美国,科学与文化传统基本上追随欧洲。其实想想这世界的历史,从来都是追随先进而发展,没有固守野蛮和落后而发展的道理,不然哪会有进化?
皮尔斯一生痴迷于逻辑研究,1870年6月,作为美国海岸勘测中心科学考察队成员,皮尔斯出差欧洲9个月。在那里结识了英国逻辑学家德摩根,并在那里把他有关关系逻辑的论文交给了德摩根。论文的题目为:《关系逻辑的一种记号描述:布尔逻辑代数概念扩张》。其后,皮尔斯又有多篇论述“布尔代数”的论文。而在1898年,时隔近30年的皮尔斯剑桥演讲的第三讲中,他依然讲到关系项的逻辑。
C.I.刘易斯在他的《符号逻辑概览》一书中,依据皮尔斯先后发表的多篇评判布尔代数的论文,概括了皮尔斯为布尔代数所做的工作。
我们已经提到了布尔代数的加减法运算所形成的关系,与算术中的加减法运算基本一致,但有区别。乘除法则,却没有加减法那么幸运,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们看作是与算术运算完全类似的关系。
轮到皮尔斯的原创了,他引入了一个符号ᅡ,来表示类符号之间的关系。由此,与算术关系相对应的就有了逻辑关系,或者称非算术关系。

三、皮尔斯的非算术关系或者说逻辑关系
在布尔系统之中,算术运算形成了类之间的算术关系。和算术关系对应的,则是皮尔斯为布尔代数创立的非算术关系,也称为逻辑关系。那么,这种逻辑关系,皮尔斯是怎么描述的呢?我们先从算术加开始。
一个算术公式a+b,如同前面所叙,表示的是:两个互为排斥的类a与类b构成了另一个类a+b。皮尔斯在这里稍作改动,他把这种算术关系换成了他所称的逻辑关系,把那个互相排斥的两个类,换成了相互包容的两个类。由此算术加变成为逻辑加的涵义,我们用符号⊕表示这种逻辑加。
1、逻辑加
a⊕b指谓这样的类,它或者是a,或者是b,或者是“既是a又是b”。
2、逻辑减
根据这个约定,a⊕b的逆运算,也就是a-b,他换了一个表示方式,表示为a ᅡ b。这个运算符号,皮尔斯定义为:如果 x+b=a,那么x= a ᅡ b。
于是,在一些假定之后,我们就获得有关逻辑关系运算的一些新结果。因为我们已经约定,a和b是相容的两个类,自然就可以做出如下假定。这两个假定得到了有关逻辑关系的两个新概念,一个是上限(upper limit),另一个是下限(lower limit)。─
3、上限
假定,a ᅡ b =x,并且 a ᅡ b =a,
那么,我们类似减法的运算a ᅡ b就有了一个上限,这个上限就是a。
很显然,这里的上限是在b为空类的时候。
4、下限
我们现在来看下限。
假定,x⊕b=a 并且 a ᅡ b =a-b,
那么,我们类似减法的运算a ᅡ b就有了一个下限,这个下限就是a-b。
也很显然,这里的下限是在a与b相等的时候。
皮尔斯继续前行,为布尔代数设计了逻辑乘和逻辑除,什么是逻辑乘呢?
5、逻辑乘
逻辑乘运算ab,它表示这样的类,它是类a和类b共有的那些对象。
6、逻辑除
逻辑除运算a/b,它表示这样的类,它是逻辑乘的逆运算。a/b的结果就是使得,如果b
x=a,那么,x=a/b。

这样,我们就有了属于算术关系的四种运算符号:+,-,╳,÷。也有了属于逻辑关系的四种运算符号:⊕,ᅡ,*,/。对于这些具有逻辑关系的运算符号,前述布尔代数的基本法则全都成立。
皮尔斯的这个算术关系和逻辑关系的区分,他有关逻辑减符号的设想,对于德国的施罗德一定是个很大的启发。所以,这个德国人虽然没有见过皮尔斯,但看过皮尔斯有关算术关系和逻辑关系的论文,并在他写的逻辑代数一书中开始运用。所以,他在给皮尔斯的书信往来中盛赞,皮尔斯是如同莱布尼兹和亚里士多德一样闪耀着智慧光芒的学者(参见《皮尔斯传》第357页)
皮尔斯除了给布尔代数引入不同于算术关系的逻辑关系之外,还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研究和发展的东西,我们必须学习。这就如同篇首引用的皮尔斯语录所说的,不要满足于你已有的思想倾向。这是理性的首要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唯一的规则。不然,你就应该排除在科学之外2020/07/05

转载自原文链接, 如需删除请联系管理员。

原文链接:算术关系和逻辑关系---皮尔斯逻辑之二,转载请注明来源!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