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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2011年01月23日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从事第二职业。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工作。各组、室设考勤员一名,(由组长担任),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停发当月奖励工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职工、干部寒暑假期间,享受假期的三之二,其余时间由学校或部门安排工作。

    7、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一律由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全部奖金;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地区津贴;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

    4、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5、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

    6、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3、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体幼儿,对个体差异的孩子加倍爱护,使他们取的明显的进步。

    (6)参加竞赛获奖幼儿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4、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采取一票否决制。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造成恶劣影响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使幼儿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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