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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侵人员就业被限制,中国版《梅根法案》何时到来?

 

文 | 刘文昭

最近,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除了对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外,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纳入适用对象。

近年来,性侵、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屡次成为新闻头条,公众对此又恨又怕。
现在,有此类前科的人被限制就业了,网友自然为之叫好。
还有人觉得仅仅限制就业还不够,还应该把这些犯罪的信息公之于众。

限制涉性侵人员就业,是“不得已的正义”

上海在出台意见之前,已在闵行区搞过试点。
2017年,上海闵行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有前科人员担任教师,并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女学生的案件中,首次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

同年7月,闵行区检察院与8部门会签《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在全国首创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信息库”和从业限制制度。

现在,这项制度终于在全上海推行了。
虽然有专家认为这有就业歧视之嫌,但更多人认为这是“不得已的正义”。

为什么这么说?
2016年,社会组织“女童保护”曾发布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我国70%以上针对儿童的性侵害都是“熟人作案”,易于接触儿童职业的从业者作案占比很高,包含教师、校车司机、学校厨师、幼儿园工作人员、保安等。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则指出,从目前被广泛报道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来看,施害者重复犯罪率很高,大部分都有前科,这说明他们很难控制自己。

性侵未成年犯罪“熟人作案”和“再犯罪率高”这两个特点表明,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有必要让有此类前科的罪犯离孩子远一点。

还有学者认为,在犯罪前科这个问题上,虽然目前上位法没有确切的规定,但法院有权在公共权利与平等就业的个人权利之间做出平衡。
而本着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限制涉性侵人员从事特定职业,并不过分。

与限制就业相比,公开性侵犯罪者信息争议还比较大

在网友为上海点赞的同时,还有人指出,仅限制涉性侵人员就业还不够,还应该借鉴美国的“梅根法案”,将性侵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在网上公开,以儆效尤。

梅根法案是美国性犯罪者信息公开法的俗称。1994年,在小女孩梅根被有性侵女童前科的男子杰西·提门德夸斯性侵致死后,美国社会开始呼吁公开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案,要求所有州制定法律,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其住所,其信息向社区居民公布。
这一制度不断成熟,形成了我们现在看到的样子——“性犯罪加害人登记和公告制度”。

这项法案的支持者甚众,但反对者也不少。
反对者的理由是什么?
首先,他们认为这项法案对罪犯有“一罪二罚”之嫌。
按理说,犯罪者回到社会,就不应该再继续被贴上犯人的标签,而将之前的犯罪行为公之于众,无异于在其脸上刺字,让其一辈子受到惩罚。

更重要的是,大部分未成年性侵犯罪都是“熟人作案”,公开性侵罪犯的资料不是“对症下药”,也会阻碍罪犯的矫治和再社会化。

有美国学者指出,性侵罪犯中的不少人攻击性微乎其微,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
但由于登记名册可供自由浏览,所以公众一律将其视为恶魔。

他们不仅找工作困难,还会成为被攻击的对象。
2005年-2006年间,美国发生4起陌生人在网络上搜寻前性侵罪犯资料后将其杀害的事件。

结果,不少性犯罪者意志消沉、自暴自弃,要么继续作恶,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威胁。
他们的家人也被“株连”,很难找到安身之地。

有争议很正常,但不能“止步不前”

目前,限制性犯罪者就业,争议较小,推进的比较快,上海就走在了全国前列。
而公开性犯罪者信息,虽也有地方尝试——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就出台政策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犯罪人员进行个人信息公开,但似乎因为争议较大,目前仍未形成省级层面的政策性文件。

其实,如果相关部门觉得完全公开信息步子太大,也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先做得保守些。
如不少国家采用性犯罪“登记制度”——由政府主导,要求性犯罪者定期向政府部门登记自己变化的个人信息,包括工作、家庭住址、电话等。
这些信息除非特殊情况,不会对外公开,主要方便于政府的管理工作。

即使要公开罪犯信息,也可以根据其罪行程度、再犯率的高低,进行分类。
如在罪犯释放前,可组织专家评断此人是否必须登记在数据库中,其信息是否需要向社区相关人员披露;
威胁性较小的罪犯信息,可由当地警方掌握,若罪行严重,被害人、证人,学校等场所的管理人员也应掌握;
罪犯可以定期申请专家组评估自己的状态,专家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缩短登记时间等等……
总之,尽量平衡社区安全和罪犯再社会化的关系。

而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相关部门拿出勇气,更大胆的尝试,积累更多的经验,然后上升为全国立法。
总拣容易的做,或局限在一省之内,一旦有前科的罪犯跑到其他省份,之前的努力很可能就白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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