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案例是這樣的,1884年夏天,四名英國水手受困於南大西洋的一艘救生艇上,距離陸地很遙遠。他們的船「木犀草號」(Mignonette)在暴風雨中沉沒,四人逃到救生艇上,只剩下兩個醃蘿蔔罐頭,沒有清水。船長是杜德利,史迪芬斯是大副,布魯克斯是船員。根據新聞報導,三人品行均優良。第四位船員帕克,十七歲來船上當雜役,以為可以成為一個男子漢,不過卻事與願違。
在救生艇上,他們望著海平面,期待著有船經過,救起他們。三天過去了,吃掉部分蘿蔔,第四天釣起一隻海龜,免強靠這些零碎食物過活,之後整整八天沒有食物。這時船長建議抽籤決定誰死,好讓其他人活命。但布魯克斯不同意,所以這天他沒抽。
第二天,仍舊沒有船影。杜德利要布魯克斯把頭轉開,並向史迪芬斯示意,非殺了帕克不可。於是杜德利禱告了一下便一刀刺進帕克咽喉。布魯克斯也不再秉持良知了,也吃了幾口可怕的人肉餐。接下來幾天,三人便靠著帕克遺體的血肉為生。接著,援助出現了。
杜德利在日記裡用難以置信的語氣來描述他們獲救的那一刻:「第二十天,我們正在用早餐,終於有船出現」。它們三人獲救但回到英國後立即被捕受審。布魯克斯成了汙點證人。杜德利與史蒂芬斯,坦承殺人並說情非得已。
好的,這篇的問題來了,假若你是法官,你該如何審判?簡單一點,只評判殺帕克吃了他在道德上是否可以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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